建筑消防设施指建(构)筑物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、消火栓系统等用于防范和扑救建(构)筑物火灾的设备设施的总称。常用的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、消火栓系统、气体灭火系统、泡沫灭火系统、干粉灭火系统、防烟排烟系统、疏散系统等。它是保证建筑物消防和人员疏散的重要设施,是现代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。对保护建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,有效的保护了公民的生命和国家财产的。
消防设施的种类:建筑消防设施归纳起来共有13类。分别是:
(一)建筑防火及疏散设施
(二)消防给水
(三)防烟、排烟设施
(四)电气与通讯
(五)自动喷水灭火系统
(六)火灾自动报警系统
(七)气体灭火系统
(八)水喷雾灭火系
(九)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
(十)高、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
(十一)蒸汽灭火系统
(十二)移动式灭火器材
(十三)其他灭火系统
消防设施的保养与维护
1、室外消火栓由于处在室外,经常受到自然和人为的损坏,所以要经常维护。
2、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,至少每半年要进行一次的检查。
3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,每两个月应对水流指示器进行一次功能试验,每个季度应对报警阀进行一次功能试验。
4、消防水泵是水消防系统的心脏,因此应每月启动运转一次,检查水泵运行是否正常,出水压力是否达到设计规定值。每年应对水消防系统进行一次模拟火警联动试验,以检验火灾发生时水消防系统是否迅速开通投入灭火作业。
5、高、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,每半年应检查泡沫液及其贮存器、过滤器、产生泡沫的有关装置,对地下管道应至少5年检查一次。
6、气体灭火系统,每年至少检修一次,自动检测、报警系统每年至少检查2次。
7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投入运行2年后,其中点型感温、感烟探测器应每隔3年由专门清洗单位全部清洗一遍,清洗后应作响应阀值及其他必要功能试验,不合格的严禁重新安装使用。
8、灭火器应每半年检查一次,到期的应及时更换。
公安部第106号令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》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:
(一)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;
(二)工程竣工验收报告;
(三)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;
(四)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、建筑材料、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、出厂合格证;
(五)消防设施、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;
(六)施工、工程监理、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;